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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成立,報經金管會准予修正之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等十八種業務規章之部份條文修正對照表。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
電話:(○二)二三五一五二九九
傳真:(○二)二三五一五六四三
經辦:林美吟 分機:二五五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九三○五五九號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本會為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成立,報經金管會准予修正之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等十八種業務規章之部份條文修正對照表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管會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金管銀(四)字第0930033104號函辦理。

二、因應金管會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成立,配合修正本會業務規章涉及財政部或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等之文字。

三、檢送本會報經金管會准予修正之相關業務規章之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詳如附件。此外,前已申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及不動產資產信託等業務之會員單位,亦請配合修正該信託契約或約款。

正本:

各會員單位

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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