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 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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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12/03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相關法規涉及受託機構董事會權責部分,是否得由董事會決議授權常務董事會代表行使案。 |
| 93/12/03 | 本會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成立,報經金管會准予修正之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等十八種業務規章之部份條文修正對照表。 |
| 93/11/30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關「特定法人(含本國及外國法人)參與有價證券借貸制度相關課稅疑義之核復文件內容」函文。(依民國113年7月9日公告發布,自113年12月20日起不再援用作為本會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
| 93/11/30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相關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中所稱「專業投資機構」及「其工作項目」之範圍。 |
| 93/11/30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設立許可、核發營業執照、設立分支機構及信託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應填具之申請書格式。 |
| 93/11/29 | 以不動產信託讓與取得現金及次順位受益證券其所得額之計算。 |
| 93/11/24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募集發行外幣計價基金之相關規範事項。(廢止) |
| 93/11/24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
| 93/11/24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推介顧問業務,應填具之申請書格式。(民國94年3月31日金管證二字第0940104998號)(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3年7月9日公告發布,自113年12月20日起不再援用) |
| 93/11/24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因應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得依規定以所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為擔保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民國93年11月24日中託業字第930533號)(民國93年11月24日證期四字第0930149587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