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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會議表決票效力認定標準」及「受益人會議書面表決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
電話:(○二)二三五一五二九九
傳真:(○二)二三五一五六四三
經辦:林美吟 分機:二五五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九三○六○二號
附件:如文
 

主旨:

函轉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訂定之「受益人會議表決票效力認定標準」及「受益人會議書面表決作業程序」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之「受益人會議表決票效力認定標準」及「受益人會議書面表決作業程序」草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十二月十四日金管證四字第0930152882號函同意照辦。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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