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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相關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中所稱「專業投資機構」及「其工作項目」之範圍。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
電話:(○二)二三五一五二九九
傳真:(○二)二三五一五六四三
經辦:林美吟 分機:二五五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九三○五四五號
附件:如文
 

主旨:

函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訂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相關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中所稱「專業投資機構」及「其工作項目」之範圍,請 查照。

說明: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金管證四字第0930005618號公告(如附件)辦理。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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