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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0/22修正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審查表之格式內容。(民國99年10月22日金管證投字第0990057631號公告,依105年1月6日金管證投字第1040053784號公告停止適用)
99/10/15自明年(民國100年)起提供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未具信託關係之海外所得媒體資料。
99/10/15財政部說明個人於同一金融機構全年海外所得總額未達新台幣50萬元,金融機構如通報或填報該投資人之海外所得資料,稽徵機關亦將受理。(民國99年10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904111290號函)
99/10/11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修正「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19條、第22條修正條文。
99/10/07「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部分條文修正。
99/10/06臺北市國稅局所轄遺產及贈與稅案件可由各分局、稽徵所收件辦理。
99/10/06「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之交易報告書及對帳單應遵循事項」第一條及第二條修正條文。
99/09/29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頒有關境外結構型商品交易確認書及對帳單之規定。(99年2月12日金管證券字第09800706991號令自即日廢止)(99年9月29日金管證券字第0990046578號令)
99/09/28有關「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及管理規範」第19條規定之「重大修正」適用問題之會議紀錄。(民國金融總會99年8月25日(99)台金聯總字第143號函)
99/09/27有關兩岸金融往來,國內金融機構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簽署合作協議事宜。(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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