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09900600146號
一、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投資符合下列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
(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之有價證券、第三條之二之封閉式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第七條之一之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第七條之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二)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第四條之第一上櫃股票、第二十四條之第二上櫃股票及第二十七條之臺灣存託憑證。
二、本公告自即日生效。
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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