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 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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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2/10 |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20條第3項規定所稱「中華民國境內負責人」是否包括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實際負責辦理境外結構型商品業務之財富管理業務負責人函。 |
| 100/02/01 | 釋示「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2條第2項有關自然人申請為專業投資人之相關疑義。 |
| 100/01/28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函,有關委託人申報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贈與稅信託案件,如有按實質課稅原則予以規範者之辦理說明。 |
| 100/01/28 | 信託業者辦理預收款信託業務,應確實遵循貴公會所定「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預收款信託業務應行注意事項」,並應對申請(或續約)預收款信託之廠商(委託人)嚴予審核。 |
| 100/01/28 | 金管會令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境外基金以外之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不得於廣播或電視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 |
| 100/01/28 | 「私募境外基金受委任機構行為準則」及「境外基金機構與受委任機構私募境外基金委任契約應行記載事項」條文。 |
| 100/01/27 | 中央銀行外匯局召開「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溝通會議」會議紀錄。 |
| 100/01/24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基金經理人得負責之基金數量、額度及資格條件。(民國100年1月24日金管證投字第1000002034號令)(民國104年9月23日金管證投字第1040035691號令廢止) |
| 100/01/24 |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條文勘誤表。 |
| 100/01/20 | 修正「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十六條之一、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條文,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