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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函,有關委託人申報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贈與稅信託案件,如有按實質課稅原則予以規範者之辦理說明。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函
 
機關地址: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
承辦人:楊華妃
電話:(02)23113711分機1533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7號4樓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發文字號:財北國稅審二字第100021089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及信託申報贈與基本資料自我檢查表各乙份
 

主旨:

有關委託人申報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贈與稅信託案件,如有按實質課稅原則予以規範者,應依說明二辦理,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99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900203690號函辦理。

二、按財政部94年2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404509000號函檢送有關「研商信託契約形式態樣及其稅捐審查、核課原則」會議記錄、參:決議(二)、1、2及(三)、2等所示信託契約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辦理,並依同法第10條之2計算贈與價值。惟信託契約若係於被投資公司股東常會(委託人如為被投資公司之內部人則為內部會議或董事會)決議分配盈餘後所訂定,因該決議分配之盈餘於訂約時已明確,尚非信託契約訂定後,受託人於信託期間管理受託股票產生之收益,該部分孳息仍屬委託人之所得,依法仍應課徵委託人之綜合所得稅;嗣受託人交付該部分孳息與受益人時,應依實質課稅原則該孳息(受益人受交付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及第10條規定,對委託人核課贈與稅。

三、檢送信託贈與案件相關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及信託申報贈與基本資料自我檢查表各乙份,請向所屬會員轉知宣導,相關文件已建置於本局網站(http://www.ntat.gov.tw)/贈與稅/宣導資料,如有寶貴意見,亦請不吝提供本局參考。

四、另贈與稅相關申報表格,請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tat.gov.tw)及各區國稅局網站下載使用。

五、貴會往年均全力配合本局推動各項業務,敬表謝忱,今後仍請繼續惠予配合。

正本:

臺灣省會計師公會(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1號9樓之1)、臺北市會計師公會(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1號9樓之1)、臺北市記帳士公會(106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2段327號17樓之1)、台北市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108臺北市長沙街2段96號4樓之1)、台北市報稅代理人協會(100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1段10號7樓)、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106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2段268號6樓)、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7號4樓)、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103臺北市大同區長安西路29號4樓)、臺北市地政士公會(103臺北市大同區長安西路29號4樓)、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4臺北市德惠街9號3樓)、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30號5樓)、臺北市律師公會(100臺北市羅斯福路一段7號9樓)

副本: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本局各分局、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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