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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條文勘誤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書函
 
機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聯絡方式:羅唯禎
02-89680888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金管法字第1000054142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條文勘誤表1份,請惠予更正。

說明: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前經本會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金管法字第09900707050號令修正發布在案,惟前開條文第1項第3款第1目「受託或銷售機構...或限專業投資人投資之境外」漏列「結構型商品」。

正本:

立法院、行政院、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請刊登公報)

副本: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社團法人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本會所屬各局、本會資訊管理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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