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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者辦理預收款信託業務,應確實遵循貴公會所定「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預收款信託業務應行注意事項」,並應對申請(或續約)預收款信託之廠商(委託人)嚴予審核。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黃巧虹
電話:(02)89689768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羅澤成)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0994000651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

請貴公會督導並轉知所屬會員從事預收款信託業務,應注意確實依說明一辦理,並請貴公會持續與各業主管機關溝通並說明預收款信託與履約保證之不同,請查照。

說明:

一、信託業者辦理預收款信託業務,應確實遵循貴公會所定「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預收款信託業務應行注意事項」,並應對申請(或續約)預收款信託之廠商(委託人)嚴予審核,避免過度承擔風險,以利預收款信託業務之健全發展及消費者權益之保障。

二、另各業主管機關所公告特定行業之定型化契約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預收款信託列為廠商應提供履約保證機制之選項之一一節,鑑於信託業係依信託契約受託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並未承擔廠商(委託人)之違約風險,爰對消費者而言,不具履約保證效力,請貴公會持續與各業主管機關溝通,並說明預收款信託與履約保證之性質並不相同。必要時,宜對消費者進行宣導,以避免誤解預收款信託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效果。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羅澤成)

副本:

本會銀行局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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