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函令查詢

所有法規函令

:::

「私募境外基金受委任機構行為準則」及「境外基金機構與受委任機構私募境外基金委任契約應行記載事項」條文。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長春路145號3樓
聯絡人:吳梓賢
聯絡電話:(02)2581-7288
傳真:(02)2581-7388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發文字號:中信顧字第1000000819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本會報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修正後核備之「私募境外基金受委任機構行為準則」及「境外基金機構與受委任機構私募境外基金委任契約應行記載事項」如後附,請 查照。

說明:

依據金管會100年1月26日金管證投字第0990072803號函辦理。

正本:

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業務之會員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公會

副本:


回到最上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