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十六條之一、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條文,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以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080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 查照。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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