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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十六條之一、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條文,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電話:(02)89689999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08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十六條之一、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條文,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以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080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 查照。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管理處、銀行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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