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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函釋有關99年2月4日修正發布之「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相關問題。(停止適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電話:(02)89689999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0990039076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

所詢本會99年2月4日修正發布之「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會99年4月23日中託業字第0990000273號函暨99年9月28日中託業字第0990000614號函辦理。

二、所詢旨揭辦法第2條有關專業投資人定義之相關疑義,涉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3條對專業投資人之解釋,本會將另案處理。其餘疑義之問答如后附,請轉知所屬會員。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務處、銀行局(均含附件)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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