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預收款信託業務應行注意事項」(如附件1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請 查照。
一、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11月9日金管銀票字第09900358960號函(如附件2)辦理,並請依說明二指示,於本注意事項公布實施後,通知並要求舊案有續約需求之廠商儘速調整。
二、另依本會99年8月19日第4屆第4次理事會決議,為顧及實務運作需求,本注意事項適用於公布實施後信託業新簽約案件,公布實施前簽約舊案不適用;惟舊案續約者,至遲應於公布實施後一年內適用。
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德商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美商摩根大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商法國巴黎銀行台北分公司、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荷蘭商安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