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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訂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所稱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達一定等級之標準。(廢止)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09900600149號

 

主旨:

公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所稱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達一定等級之標準。

依據: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九十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投資之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者,其信用評等應相當於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短期信評達twA3級以上,發行期限在一年以上者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投資之次順位公司債、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

(一)經Standard &Poor’s Corp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級(含)以上。

(二)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aa2級(含)以上。

(三)經Fitch Ratings Ltd.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級(含)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twBBB級(含)以上。

(五)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twn)級(含)以上。

(六)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aa2.tw級(含)以上。

二、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投資之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

(一)經Standard & Poor’s Corp.評定,發行評等達BBB級(含)以上。

(二)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發行評等達Baa2級(含)以上。

(三)經Fitch Ratings Ltd.評定,發行評等達BBB級(含)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發行評等達twBBB級(含)以上。

(五)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發行評等達BBB(tw)級(含)以上。

(六)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發行評等達Baa2.tw級(含)以上。

三、第四十五條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保證機構,應為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標準之金融機構:

(一)經Standard & Poor"s Corp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級(含)以上。

(二)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2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P-3級(含)以上。

(三)經Fitch Ratings Ltd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級(含)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B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3級(含)以上。

(五)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twn)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twn)級(含)以上。

(六)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a2.tw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3級(含)以上。

四、第四十六條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因保本操作之需要,以定期存款存放金融機構,其存放機構應為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標準之國內金融機構:

(一)經Standard & Poor"s Corp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含)以上。

(二)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a2 級(含)以上。

(三)經Fitch Ratings Ltd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含)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B級(含)以上。

(五)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twn)級(含)以上。

(六)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a2.tw級(含)以上。

五、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運用於銀行存款、短期票券、有價證券及附買回交易等標的,該標的應符合下列信用評等規定:

(一)銀行存款:金融機構之信用評等須相當於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短期評等達twA2級以上。

(二)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須相當於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短期評等達twA2級以上。但國庫券不在此限。

(三)有價證券:發行人、保證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須相當於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長期評等達twBBB級以上且投資於長期信用評等等級相當於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為twA-以下之有價證券,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但政府債券不在此限。

(四)附買回交易:交易對手之信用評等須相當於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長期評等達twBBB級以上或短期評等達twA2級以上。

六、本公告自即日生效,本會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金管證四字第○九三○○○五二七六號公告自即日廢止。

正本:

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

中央銀行、本會銀行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資訊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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