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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頒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類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於轉型為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前,投資於短期票券總金額不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七款規定之五億元限制。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09900621153號

 

一、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類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於轉型為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前,投資於短期票券總金額不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七款規定之五億元限制。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本:

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中央銀行外匯局、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資訊管理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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