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09900621153號
一、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類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於轉型為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前,投資於短期票券總金額不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七款規定之五億元限制。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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