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 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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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09/13 | 關於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受託機構召集受益人會議時,準用信託業法第41條之規定,應分別於通知召集及實際召開之日翌日起二個營業日內,向金管會申報並公告。 |
| 99/09/10 | 部分修正「信託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 |
| 99/09/03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
| 99/09/03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修正「境外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22條、第30條之1修正條文。 |
| 99/09/03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訂定「境外基金機構於國內私募境外基金之申報程序及申報書件,並指定受理申報機構為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99年9月3日金管證投字第09900428312號)。(104年7月16日金管證投字第10400150771號公告廢止) |
| 99/09/03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頒國內投資人投資個別私募境外基金之金額比率。 |
| 99/09/03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頒「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之條件」。(自107年1月2日廢止) |
| 99/09/01 | 「公職人員信託財產管理或處分指示通知表」及「公職人員財產信託受託人或信託契約內容變更通知表」。 |
| 99/08/26 | 經理人報酬決議程序釋示。 |
| 99/08/25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釋有關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如以特別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而須進行清算事宜,是否涉及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之變更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