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及管理規範」第19條規定之「重大修正」適用問題,檢送社團法人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以下簡稱金融總會)研商之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轉知。
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金融總會99年8月25日(99)台金聯總字第143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瑞士商瑞士信貸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證券分公司函詢本會旨揭疑義,事涉金融總會所定規範,該會業於99年5月27日召開會議研商且獲致結論,另於99年8月11日確認並修正該次會議紀錄在案。檢送該會99年8月11日會議紀錄如附件。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社團法人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本會法律事務處、銀行局(均含附件)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