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0990043427號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國內投資人投資個別境外基金之金額比率及境外基金投資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投資比率如下:
一、國內投資人投資金額占個別境外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但基金註冊地經我國依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承認並公告者,前揭國內投資人投資比率上限為百分之九十。
二、境外基金之投資組合不得以中華民國證券市場為主要之投資地區,其投資於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比率不得超過其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九十四年八月四日金管證四字第0九四000三四四四號令自即日廢止。
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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