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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國內投資人投資個別境外基金金額之比率上限乙案,請會員遵循之事項。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聯絡人:林曉韻
聯絡電話:(02)2774-7320
傳真:(02)8773-4154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09900434274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無
 

主旨:

有關本會修正國內投資人投資個別境外基金金額之比率上限乙案,請將說明所列事項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國內投資人投資個別境外基金之金額比率,業經本會於99年9月17日以金管證投字第0990043427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二、已於國內募集銷售之境外基金,於前揭令發布日不符修正後規定者,應暫停新申購交易至符合規範,但原採定期定額扣款者得繼續扣款。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不得以此作為廣告或促銷之訴求,如有藉此誤導投資人進行基金交易之情事者,本會將依法處分。

正本: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銀行局)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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