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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05/25 | 金管會復理律法律事務所函詢有關「商業銀行如擬擔任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定義之創始機構,得否購買以該創始機構或其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並將該公司債於交割當日信託與受託機構,並於當日由受託機構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受益證券」之函文。(民國94年5月25日金管銀(四)字第0948010632號函) |
| 93/02/25 | 重新公告申請許可設立信託公司應注意事項。(財政部93年2月25日台財融(四)字第0934000115號公告)〔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12年12月5日公告,自民國112年12月20日起不再援用作為本會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
| 92/10/07 | 「信託業設立標準」部分條文修正。 |
| 91/09/24 | 財政部令定「信託業執照費收費基準表」,89年10月5日台財融第89755614號公告發布之「信託公司執照費收費標準」停止適用。 |
| 91/01/14 | 銀行兼營信託業務專責部門及信託投資公司擬辦理擔任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受益憑證發行簽證人業務者,應依規定檢具證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案。(民國91年1月14日台財融(四)字0918010064號函,依金管會民國112年12月5日後階段第3期(88年7月1日至93年6月30日)第3次法規下架公告,自民國112年12月20日起不再援用作為本會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
| 90/12/05 | 信託業設立標準。 |
| 90/06/01 | 有關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應指撥營運資金之數額。(民國90年6月1日台財融(四)第90743323號函) |
| 89/10/31 | 公告申請許可設立信託公司應注意事項。(民國89年10月31日台財融第89758877號函)(依金管會 112.12.05公告,自112年12月20日起不再援用作為本會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
| 89/10/31 | 公告信託公司籌備處委託銀行開立專戶代收股款有關事宜。(民國89年10月31日台財融第89762044號函) |
| 89/09/29 | 為配合信託業法公布施行,已附設信託部之銀行應依信託業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前辦理換照事宜,茲規定申請換照應具備之申請書件。(民國89年9月29日台財融第89755608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