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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設立標準」部分條文修正。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
電話:(○二)二三五一五二九九
傳真:(○二)二三五一五六四三
承辦人員:張大為 分機二一○
受文者: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九二○四七五號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財政部修正「信託業設立標準」部分條文影本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依財政部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台財融(四)字第0924000878號令辦理。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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