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茲訂定「信託業執照費收費基準表」如附表。本部89年10月5日台財融第89755614號公告發布之「信託公司執照費收費標準」停止適用。
二、除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應適用「金融機構執照收費基準表」外,依信託業法相關規定設立之信託公司應適用本收費標準。
(貼本部公布欄)
行政院秘書處、法規委員會、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財政部法規委員會、財政部秘書室、本部金融局(均含附件)
部長 李庸三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