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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定「信託業執照費收費基準表」,89年10月5日台財融第89755614號公告發布之「信託公司執照費收費標準」停止適用。

財政部   令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1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台財融(四)字第0914000887號
附件:如文
 

 

一、茲訂定「信託業執照費收費基準表」如附表。本部89年10月5日台財融第89755614號公告發布之「信託公司執照費收費標準」停止適用。

二、除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應適用「金融機構執照收費基準表」外,依信託業法相關規定設立之信託公司應適用本收費標準。

正本:

(貼本部公布欄)

副本:

行政院秘書處、法規委員會、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財政部法規委員會、財政部秘書室、本部金融局(均含附件)

 

部長 李庸三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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