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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信託業法公布施行,已附設信託部之銀行應依信託業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前辦理換照事宜,茲規定申請換照應具備之申請書件。(民國89年9月29日台財融第89755608號函)

 

日期:89年9月29日

函令文號:財政部台財融第89755608號函

主旨:

為配合信託業法公布施行,已附設信託部之銀行應依信託業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前辦理換照事宜,茲規定申請換照應具備之申請書件如說明,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已附設信託部之銀行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部申請換照: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二)銀行信託部執照所載業務調整對照表(參考檢核表格式)及相關證明文件。

(三)董事會會議紀錄。

(四)銀行信託部營業執照正本。

(五)信託部負責人之資格證明文件。

(六)不符信託業法規定事項之調整計畫。

(七)匯入換照規費單據。

二、未附設信託部,但已辦理信託業務之銀行,準用信託業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換照,其為本國銀行者,須換發總行營業執照。外國銀行在華辦理信託業務之分行均應辦理換照,其申請書件(三)董事會會議紀錄得以總行授權單位或人員簽署之文件代之。

附件:

申請書、檢核表

正本:

交通銀行等

副本:

中央銀行、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本部金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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