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89年9月29日
函令文號:財政部台財融第89755608號函
為配合信託業法公布施行,已附設信託部之銀行應依信託業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前辦理換照事宜,茲規定申請換照應具備之申請書件如說明,請查照辦理。
一、已附設信託部之銀行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部申請換照: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二)銀行信託部執照所載業務調整對照表(參考檢核表格式)及相關證明文件。
(三)董事會會議紀錄。
(四)銀行信託部營業執照正本。
(五)信託部負責人之資格證明文件。
(六)不符信託業法規定事項之調整計畫。
(七)匯入換照規費單據。
二、未附設信託部,但已辦理信託業務之銀行,準用信託業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換照,其為本國銀行者,須換發總行營業執照。外國銀行在華辦理信託業務之分行均應辦理換照,其申請書件(三)董事會會議紀錄得以總行授權單位或人員簽署之文件代之。
申請書、檢核表
交通銀行等
中央銀行、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本部金融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