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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公告申請許可設立信託公司應注意事項。(財政部93年2月25日台財融(四)字第0934000115號公告)〔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12年12月5日公告,自民國112年12月20日起不再援用作為本會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重新公告申請許可設立信託公司應注意事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日期:93年2月25日
發文文號:台財融(四)字第0934000115號公告
法規分類:其他(,函,公告,.....)

內文:

主旨:

配合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公布施行,重新公告申請許可設立信託公司應注意事項。

公告事項:

一、依信託業設立標準申請設立之信託公司,除得辦理信託業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業務項目外,並得同時依信託業法第十七條第十二款規定申請辦理金融機構資產之管理及買賣業務。但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僅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之信託公司,其經營業務之範圍,以依同條例可得辦理之業務為限。

二、指定收件地點:財政部金融局(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八十七號九樓)

三、申請書件:申請設立信託公司應依信託業設立標準第八條規定檢具有關書件,並依本部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台財融(四)字第○九三四○○○一一四號公告規定修正後之書件格式,以A4影印紙大小規格填製,依序裝訂,檢附之書件必須齊全。

四、股款之存儲:發起人及認股人應依認股比率繳納股款,其股款並應以信託公司籌備處名義至其他銀行開立專戶存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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