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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兼營信託業務專責部門及信託投資公司擬辦理擔任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受益憑證發行簽證人業務者,應依規定檢具證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案。(民國91年1月14日台財融(四)字0918010064號函,依金管會民國112年12月5日後階段第3期(88年7月1日至93年6月30日)第3次法規下架公告,自民國112年12月20日起不再援用作為本會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財政部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中山區(104)南京東路2段87號9樓
傳真:(02)25360615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1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台財融(四)字第0918010064號
附件:
 

主旨:

銀行兼營信託業務專責部門及信託投資公司擬辦理擔任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受益憑證發行簽證人業務者,應請依規定檢具營業計畫書及董事決議錄向本部提出申請,請查照轉知。

說明:

依據銀行法第四條、信託業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暨本部金融局案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0年11月21日中信銀代發字第9000321795號函辦理。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信託投資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本部金融局

 

部長 顏慶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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