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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申請許可設立信託公司應注意事項。(民國89年10月31日台財融第89758877號函)(依金管會 112.12.05公告,自112年12月20日起不再援用作為本會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日期:89年10月31日

函令文號:財政部台財融第八九七五八八七七號函

主旨:

公告申請許可設立信託公司應注意事項。

公告事項:

一、依本標準申請設立之信託公司,除得辦理信託業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業務項目外,並得同時依信託業法第十七條第十二款規定申請辦理金融機構資產之管理及買賣業務。

二、申請期間:

申請許可設立信託公司之期間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年四月三十日截止(郵寄者以郵戳為憑)。

三、指定收件地點:

財政部金融局(地址: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八十七號九樓)。

四、申請書件:

1. 申請設立信託公司應依「信託業設立標準」第八條規定檢具有關書件,並依本部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台財融第89762054號公告規定之書件格式,以A4影印紙大小規格填製,依序裝訂。

2. 檢附之書件必須齊全,否則不予收件。

五、股款之存儲:

發起人及認股人應依認股比率繳納股款,其股款並應以信託公司籌備處名義至其他銀行開立專戶存儲。

正本:

(貼本部公告欄)

副本:

本部金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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