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 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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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05/10 | 指定銀行辦理外幣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之對象,是否及於非中華民國籍自然人或法人。(民國88年5月10日(88)台央外柒字第0400758號函) |
| 88/05/05 | 銀行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OO系列國外基金投資手冊(以下簡稱投資信託),業經本會審核完畢,請逕洽各受託銀行確認受託辦理之基金種類及相關規定無誤後付梓。(民國88年5月5日全一字0603函) |
| 88/04/21 | 各受託銀行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基金業務」應行注意事項。(停止適用) |
| 87/12/17 | 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範圍中,有關海外基金須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備者。(民國87年12月17日(87)台央外伍字第0402619號函) |
| 87/11/25 | 修訂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受託經理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與範圍。(民國87年11月25日(87)台央外伍字0402440號函)(廢止) |
| 87/08/26 | 釋示金融機構信託部辦理「指定用途信託」業務所產生之收益,是否得由受託人以信託專戶之名義轉開扣繳憑單予各委託人。(民國87年8月26日財北國稅審貳字第8715550號函) |
| 87/07/30 | 即日起信託投資公司及銀行信託部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得以信託人所指定投資之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繳存信託資金準備,惟不得超過該項業務應提準備之五成。(民國87年7月30日(87)台央業字第0200772號函) |
| 87/06/19 | 內部人依信託關係移轉或取得該公司股份時,其股權申報辦理方式。(民國87年6月19日 (87)台財證(三)字第35962號函)(停止適用) |
| 87/04/14 | 以買賣登記取得土地終止信託時依判決移轉予原委託人仍應課稅。(民國87年4月14日台財稅第871938970號函) |
| 87/03/16 | 因信託辦理土地移轉登記時檢附之證明文件應加蓋查欠戳章。(民國87年3月16日台財稅第871934721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