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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企業員工福利儲蓄信託業務」。(民國88年10月5日台財融第88761694號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88年10月5日
發文文號:台財融第88761694號函
發文機關:財政部
受文者: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主旨:

關於貴行申請辦理「企業員工福利儲蓄信託業務」乙案,准予備查。

說明:

一、復 貴行88年8月12日中信銀託字第8821120196號函。

二、本案業務委託人限於同一公司、法人或機關團體之員工;信託資金運用範圍限於投資國內政府債券、公司債券、金融債券、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以及國內外共同基金受益憑證及銀行存款。

三、本案業務應由信託人明確指定投資標的之名稱、投資金額與比例以及投資時點,不得概括授權貴行代為決定;並應確實依照公司法、信託法及銀行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貴行應告知委託人選擇投資標的除重收益外,安全尤應注意,並應盡善良管理人義務。

正本: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副本:

本部金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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