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函令查詢

所有法規函令

:::

釋示辦理外幣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從事推介行為應報經中央銀行外匯局核備。(民國88年9月15日(88)台央外柒字第0401736號函)(依民國104年5月22日台央外柒字第1040022938號函停止適用)

中央銀行外匯局88年9月15日(88)台央外柒字第0401736號函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等

主旨:

貴行、貴行在台分行辦理「外幣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如擬應客戶要求從事推介行為,應請修正「外幣信託資金 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營業計劃書」並報經本局核備後,再行辦理。請 查照。


回到最上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