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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0/16銀行不得直接將與其簽約或合作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所提供的資訊作為向客戶推介之用途。(民國89年10月16日(89)台財證(四)字第73432號函)(依民國112年05月11日金管證投字第11203818573號函發布,自112年5月11日廢止)(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規簡化、整合及現代化方案工作小組部分執行成果說明_後階段第3期88年7月1日至93年6月30日第2次法規下架公告廢止)
89/10/09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89/10/09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
89/09/30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89/09/29為配合信託業法公布施行,已附設信託部之銀行應依信託業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前辦理換照事宜,茲規定申請換照應具備之申請書件。(民國89年9月29日台財融第89755608號函)
89/09/26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凡委託人為保險公司、基金管理機構及郵政儲金匯業局,且申請投資金額逾一百萬美元時,請先電告本局。(民國89年9月26日(89)台央外伍字第040036907號函)
89/09/06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範圍釋疑。(民國89年9月6日(89)台財證(四)第62653函)(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08.09公告發布,自112年12月20日起不再援用作為本會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89/07/24九二一地震災區禁治產人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內政部民國98年09月16日臺內社字第 0980164333號 廢止)
89/06/29他益信託應以訂約日為贈與日估計信託財產之時價課稅。(民國89年6月29日台財稅第0890454543號函)
89/06/27釋示金融機構設置簡易型分行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民國89年6月27日台財融字第89202773號函)(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03.10金管銀法字第11202705503號函發布,自112年3月10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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