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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銀行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不收取費用之原則」之規定。(民國89年11月15日臺財證字第93241號函)

 

財政部89.11.15. 臺財證字第93241號函

主旨:

有關貴行『外幣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營業計畫書』第七頁所述內容是否違反『銀行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應客戶要求推介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要點』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依本會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八九)臺財證第一00八一七號函說明三:「惟為貫徹前述『不收取費用之原則』,對於銀行依指定用途信託資金一定比率向客戶所收取之手續費,建議納入規範,以避免銀行藉收取手續費之名而有變相收取推介費用之實。」,對『銀行不收取費用之原則』已有明確規範;貴行之營業計畫書中之會計處理中『貸:手續費收入-國外共同基金』乙項,貴行雖稱『手續費』係指基金進行申購及轉換時之申購手續費及轉換手續費,而非推介手續費,惟如有以『申購手續費』或『轉讓手續費』向客戶變相收取推介費用之情形,亦已違反『銀行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應客戶要求推介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要點』第一點『銀行辦理指定用途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所從事之推介行為,應於客戶提出要求後依誠信、謹慎原則辦理,且不得向客戶收取費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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