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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或贈與財產為受益憑證時以繼承或贈與日公告之淨值計價。(民國89年3月17日臺財稅字第0890452270號函)
財政部89年3月17日 臺財稅字第0890452270號函
主旨:
遺產或贈與財產為開放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時,其遺產或贈與財產價值,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公告之繼承日或贈與日之淨資產價值為準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