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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6/19釋示有關信託業法相關法規涉及董事會權責部分,是否得由董事會決議授權常務董事會代表行使,俟董事會開會時,再予以核備。(財政部民國91年6月19日台融局(四)字第0918011087號函)
91/06/13釋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一項第二款及第43條之8第一項第二款。(民國91年6月13日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12.05公告發布,自112年12月20日起不再援用作為本會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91/06/03本會開辦信託業負責人暨經營與管理人員登記及審定作業。
91/05/29「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所孳生之境外所得應否依「信託所得申報書」辦理申報案。(民國91年5月29日財北國稅審二字第0910031870號)
91/05/01本會會員經營信託業務訂定信託業務商品各項費率時,應考量委託人所交付責任、受益人權益及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所負擔之成本,不宜以顯不相當價格招攬業務,扭曲市場價格及信託業健全發展之環境。
91/05/01信託土地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91/04/29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專案查核與輔導辦法。
91/04/29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財務與業務查核辦法。
91/04/26財政部賦稅署函釋有關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二之一規定之申報及寄發扣繳憑單期限乙案。(民國91年4月26日發文台稅一發字第0910452768號)
91/04/17銀行兼營信託業務專責部門及信託投資公司擬辦理擔任新股權利證書等發行簽證人業務者,應依規定向財政部提出申請,並申請於營業執照上載明「辦理有價證券簽證」營業項目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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