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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土地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信託土地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財政部91年5月1日台財稅字第0910452561號令)

 

稅目 土地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九十二年版
法條 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
分類 參考法條
釋示函令標題 信託土地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其土地所有權依信託法第一條規定,應移轉與受託人,並由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其與土地稅法第九條、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四條有關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並確供該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自己居住使用之規定及立法意旨,尚有不符。故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及移轉時,應無上述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1年5月1日台財稅字第0910452561號令)

 

款(類)次 2
則次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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