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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兼營信託業務專責部門及信託投資公司擬辦理擔任新股權利證書等發行簽證人業務者,應依規定向財政部提出申請,並申請於營業執照上載明「辦理有價證券簽證」營業項目後辦理。

財政部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中山區(一○四)南京東路二段八七號九樓
傳真:(○二)二五三六○六一五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發文字號:台財融(四)字第○九一四○○○二○八號
附件:
 

主旨:

銀行兼營信託業務專責部門及信託投資公司擬辦理擔任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受益憑證、台灣存託憑證及其他經證券或金融主管機關核准發行證券等發行簽證人業務者,應依規定檢具營業計晝書及董事會決議錄向本部提出申請,並申請於營業執照上載明「辦理有價證券簽證」營業項目後辦理,請查照 轉知。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信託投資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中央銀行、中央存保險公司、本部金融局第一至六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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