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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所孳生之境外所得應否依「信託所得申報書」辦理申報案。(民國91年5月29日財北國稅審二字第0910031870號)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函
 
機關地址:108台北市中華路1段2號
傳真:(02)23755765
100臺北市羅斯福路1段7號4樓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1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財北國稅審二字第0910031870號
附件:
 

主旨:

有關「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所孳生之境外所得應否依「信託所得申報書」辦理申報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財政部賦稅署91年5月20日台稅一發字第0910406545號移文單轉 貴會91年5月14日中託字第910180號函辦理。

二、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之一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關於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所孳生之所得,按上 開規定仍應依信託所得申報書辦理申報。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局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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