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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經營信託業務訂定信託業務商品各項費率時,應考量委託人所交付責任、受益人權益及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所負擔之成本,不宜以顯不相當價格招攬業務,扭曲市場價格及信託業健全發展之環境。

財政部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中山區(104)南京東路2段87號9樓
傳真:(02)25360615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1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台財融(四)字第0918010737號
附件:
 

主旨:

為健全信託業務發展,請轉知 貴公會會員,於經營信託業務訂定信託業務商品各項費率時,應考量委託人所交付責任、受益人權益及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所負擔之成本,不宜以顯不相當價格招攬業務,扭曲市場價格及信託業健全發展之環境,請 查照。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本部金融局

 

部長 李庸三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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