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信託業務發展,請轉知 貴公會會員,於經營信託業務訂定信託業務商品各項費率時,應考量委託人所交付責任、受益人權益及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所負擔之成本,不宜以顯不相當價格招攬業務,扭曲市場價格及信託業健全發展之環境,請 查照。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本部金融局
部長 李庸三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