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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06/20 | 經財政部核准或申報生效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該證券載明之創始機構為金融機構以外之機構者,即為經財政部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核定之機構,及該證券應經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一百零二條所稱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其評等等級相關規定。 |
| 92/06/20 |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結匯事宜。 |
| 92/06/19 | 營業人因信託財產溢付之營業稅可於受託人處分信託財產後核實退還。 |
| 92/06/17 | 創始機構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辦理房屋抵押貸款移轉,並擔任服務機構繼續收取「八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之利息補貼及轉交特殊目的信託,毋須另行申請內政部、中央銀行及本部核准。 |
| 92/06/13 | 信託業辦理集合管理運用信託業務,其運用於國內、外之有價證券,經證期會核准以信託關係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其廣告及營業促銷活動之相關規範。(民國92年6月13日台財證四字第0920002536號函) |
| 92/06/11 | 他益信託之受益人之附有負擔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
| 92/06/10 | 訂定「加速降低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措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2年01月07日金管銀法字第 10110008251號令廢止「加速降低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措施」)。 |
| 92/06/10 | 債票形式發行之本票與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以債票形式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應經票券商簽證。 |
| 92/06/10 | 依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七條及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目規定,核定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為短期票券。 |
| 92/05/28 | 創始機構代受託機構收取房屋抵押貸款利息掣發之單據可列報租金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