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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因信託財產溢付之營業稅可於受託人處分信託財產後核實退還。

 

營業人因信託財產溢付之營業稅可於受託人處分信託財產後核實退還。(財政部92年6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20453765號令)  

稅目 營業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九十三年版
法條 第39條(溢付稅額之處理)

 

釋示函令標題 營業人因信託財產溢付之營業稅可於受託人處分信託財產後核實退還。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營業人(委託人)因將財產交付信託而溢付之營業稅,可於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就受託人處分該信託財產之銷項稅額範圍內,核實退還。又為簡化手續,此類案件,授權主管稽徵機關查明辦理,無須逐案報部核准。(財政部92/06/19台財稅字第0920453765號令) 

 

款(類)次 0
則次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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