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始機構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辦理房屋抵押貸款移轉,並擔任服務機構繼續收取「八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之利息補貼及轉交特殊目的信託,毋須另行申請內政部、中央銀行及本部核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照辦。
依內政部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內授營宅字第0920006335號函及中央銀行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台央業字第0920023819號函辦理。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內政部、中央銀行、本部金融局
部長 林全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