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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始機構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辦理房屋抵押貸款移轉,並擔任服務機構繼續收取「八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之利息補貼及轉交特殊目的信託,毋須另行申請內政部、中央銀行及本部核准。

財政部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中山區(一0四) 南京東路二段87號9樓
傳真:(02)25360615
受文者:中華民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速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
發文字號:台財融(四)第0920027306號
附件:如說明
 

主旨:

創始機構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辦理房屋抵押貸款移轉,並擔任服務機構繼續收取「八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之利息補貼及轉交特殊目的信託,毋須另行申請內政部、中央銀行及本部核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照辦。

說明:

依內政部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內授營宅字第0920006335號函及中央銀行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台央業字第0920023819號函辦理。

正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內政部、中央銀行、本部金融局

 

部長  林全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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