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融 (四) 字第 092400015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2 年 06 月 10 日
資料來源:財政部公報第 41 卷 2068 期 4766 頁
相關法條: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27 條 ( 90.07.09 )
修正應經票券商簽證之短期票券種類規定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0.11.30 台財融 (四) 字第0900010337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修正應經票券商簽證之短期票券種類規定
一、茲規定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以債票形式發行之本票與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以債票形式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應經票券商簽證。但基於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而產生,且經受款人背書之本票,不在此限。
二、本規定係依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三、本部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台財融 (四) 字第○九○○○一○三三七號令規定自即日起廢止。
參考法條: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27 條 (90.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