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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七條及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目規定,核定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為短期票券。

 

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融 (四) 字第 0920025919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2 年 06 月 10 日

 

資料來源:財政部公報第 41 卷 2068 期 4765 頁
相關法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7 條 ( 91.07.24 )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4 條 ( 90.07.09 )

要旨:

核定「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為短期票券。

全文內容:

依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七條及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目規定,核定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為短期票券。

 

參考法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7 條 (91.07.24)
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4 條 (9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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