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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07/08 | 信託業法第二十五條不適用於無運用決定權之信託~銀行可辦理本行的員工持股信託。(民國92年7月8日台財融(四)字第0924000579號令,依金管會民國112年12月5日後階段第3期(88年7月1日至93年6月30日)第3次法規下架公告,自民國112年12月20日起不再援用作為本會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
| 92/07/07 | 為配合信託法及信託業法關於有價證券信託公示之規定及以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為帳簿劃撥辦理轉帳之流程及登帳作業,修正「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民國92年7月7日台財證四字第0920002796號令) |
| 92/06/27 | 符合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及行政院頒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之機關團體,持有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所產生之利息所得,可否免納所得稅。(民國92年6月27日台融局(四)第0928011013號函及92年5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606號函) |
| 92/06/25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項有關集合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之相關規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92年06月25日台財證四字第0920127724號函)(依民國112年5月11日金管證投字第11203818573號函停止適用) |
| 92/06/20 | 經財政部核准或申報生效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該證券載明之創始機構為金融機構以外之機構者,即為經財政部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核定之機構,及該證券應經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一百零二條所稱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其評等等級相關規定。 |
| 92/06/20 |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結匯事宜。 |
| 92/06/19 | 營業人因信託財產溢付之營業稅可於受託人處分信託財產後核實退還。 |
| 92/06/17 | 創始機構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辦理房屋抵押貸款移轉,並擔任服務機構繼續收取「八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之利息補貼及轉交特殊目的信託,毋須另行申請內政部、中央銀行及本部核准。 |
| 92/06/13 | 信託業辦理集合管理運用信託業務,其運用於國內、外之有價證券,經證期會核准以信託關係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其廣告及營業促銷活動之相關規範。(民國92年6月13日台財證四字第0920002536號函) |
| 92/06/11 | 他益信託之受益人之附有負擔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