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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項有關集合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之相關規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92年06月25日台財證四字第0920127724號函)(依民國112年5月11日金管證投字第11203818573號函停止適用)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台財證四字第0920127724號
發文日期: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資料來源: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相關法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第 2、6 條

要旨: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二條第三項有關集合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之相關規定乙案

主旨:

所詢「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項有關集合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之相關規定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會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中信顧字第0920003437號函。 二、查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前項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單獨管理運用或集合管理運用之信託財產涉及運用於本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得不受第四章之規範。」上開規定所稱「集合管理運用」係指「整體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規模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另所定「信託財產」於單獨管理運用時係指單一客戶之原始信託金額;於集合管理運用時係指整體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原始信託金額。

 

參考法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2、6 條 (92.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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