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 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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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08/05 | 有關建議信託業擔任受託人且以集保公司參加人身分辦理交割時,准予比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及保險業得以匯撥(匯款)方式辦理收受或交付價金之函釋。(民國92年8月5日台財證四字第0920124665號函) |
| 92/08/04 |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相關適用疑義。(92年7月23日台財融(一)字第0928011138號令)(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12.05. 公告,自112年12月20日起不再援用作為本會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
| 92/08/04 |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基於外匯避險需求,辦理新台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相關事宜。 |
| 92/07/31 | 利害關係人之授信債權得否辦理資產證券化。 |
| 92/07/31 | 國外基金投資契約暨手冊擔任審議組別名單。 |
| 92/07/31 | 保管機構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用印之相關作業規定。 |
| 92/07/30 | 「全面實施『三合一帳戶』及開放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參與國內有價證券借貸市場相關議題協調會議」會議紀錄及會議議程。(民國92年7月21日台財證八字第0920002997號函) |
| 92/07/24 | 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信託契約條款範本。 |
| 92/07/24 |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依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受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委託發行之金融債券,其性質為對中央政府之債權,風險權數為零及金融機構投資該類債券,比照公債不受各該法規有關信用評等及投資限額之限制。 |
| 92/07/23 |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