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訂定發布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運用於現金等之最低比率
發文文號:台財融(四)字第0924000790號令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日期:92年9月2日
法規分類:行政規則(159,Ⅱ,2:不含函釋)
一、茲規定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或運用於現金、政府債券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投資標的金額,合計不得低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五,前揭運用於現金之範圍,包括銀行存款。
二、依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貼本部公告欄)、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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