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發文字號:台財融(四)字第0924000785號
附件:
一、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達主管機關規定之一定金額以上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交易」,指受託機構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進行同一宗交易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受託機構於交易前應先洽請專業估價者依不動產估價師法規定出具估價報告書。
二、前項所稱「同一宗交易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總金額」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所稱「同一宗交易金額」,係指同一交易契約內所有標的交易金額之合計數。
三、交易日期在六個月內與交易標的坐落同一基地或毗鄰土地之其他不動產交易金額應與前項合併計算。
(貼本部公告欄)、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高雄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中華民國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建築經理商業同業公會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中央銀行、內政部、財政部法規委員會、財政部新聞聯繫室、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本部金融局
部長 林全 出國
政務次長 楊子江 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