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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9/0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之規定。(金管會101年3月19日函廢止)
92/09/0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稱「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及第四十四條所稱「信用評等機構」。(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12年12月20日金管銀票字第11202741783號令廢止)
92/09/0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達主管機關規定之一定金額以上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交易」規定令文。
92/09/02訂定發布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運用於現金、政府債券等之最低比率。
92/08/29特殊目的信託及特殊目的公司之賸餘財產權歸屬。
92/08/28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92/08/20修正「洗錢防制法第七條授權規定事項」及「洗錢防制法第八條授權規定事項」。
92/08/13信託業者申請以信託關係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所應檢附之相關申請書件。(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92年8月4日台財證四字第0920003168號函)(依民國112年5月11日金管證投字第11203818573號函停止適用)
92/08/12信託業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特定金錢信託)應遵守事項。 (金管會94.10.25金管銀(四)字第0944000687號令廢止)
92/08/05「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適用情形。(民國99年3月29日以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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