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銀行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國外基金投資手冊審核方式,請依說明配合辦理,請 查照。
一、依本會九十二年九月二日業務發展委員會九十二年度第八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為避免投顧公司僅送本公會審查第一次國外基金投資手冊,日後該國外基金投資手冊資料如有更新,未再交由本公會基金審議小組一審銀行(以下簡稱一審銀行)審核,卻仍以受託銀行之名稱具名印製,並為符合銀行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國外基金投資手冊審核方式以一年一次為原則之規定,本案經業務發展委員會決議請各投顧公司於每年二月前將更新資料之國外基金投資手冊送交各該擔任國外基金之一審銀行審查,並請一審銀行協助儘速於每年三月底前完成審議,俾符合主管機關金檢或銀行內部查核之規定。
本公會基金審議小組一審銀行、各投顧業者